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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河南商会第三届换届选举办法 - 公告通知 - 深圳市河南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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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河南商会第三届换届选举办法
来源:深圳市河南商会 发布时间:2021-09-28 00:00:00

深圳市河南商会第三届换届选举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负责人是指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

  第二条  商会换届选举遵循“公开、民主、规范”的工作原则,并按照规定或批准的期限进行。

  第三条  依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市级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审查、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

  第五条 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商会应当成立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提前半年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第六条 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选举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批实施。

  第七条 筹备换届选举应当根据会员数量的多少,确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少于200个的,原则上可以直接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多于200个的,原则上应当选举会员代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依据商会章程规定制定。

  第八条 商会制订换届选举方案时,对拟推荐的商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人数应根据会员数量,并遵循以下原则进行科学合理的确定:

()理事人数原则上控制在会员数量的30%以内;

()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人数少于50人的,原则上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负责人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不设常务理事会的商会,负责人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四分之一),驻会专职负责人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9人,不驻会负责人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0人。

  第九条 拟推荐的商会负责人人选应当符合中组部、民政部有关规定,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条 商会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在换届选举一个月前将换届选举方案报送市社管局。报送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议名称、届次、形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程;选举形式为差额选举;参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候选理事、常务理事数量、姓名及其所在单位名称、职务;负责人候选人选的提名和产生办法及其姓名、年龄、任期届数、简历等。

  第十一条 商会的换届选举方案经审查批复后,按规定程序进行选举。换届选举方案未获批复之前,商会不得正式印发换届选举会议通知。

  第三章 换届选举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商会换届选举应分别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换届选举会议。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长、监事、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的除外)等。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四条 商会换届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商会也可以采用电子表决器即时显示选举结果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商会换届选举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长、监事、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的除外)必须实行差额选举

  第十六条 理事应获得有选举权的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常务理事、商会负责人应获得有选举权的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第十七条 商会换届选举应当制作选票,选票须载明会议名称、届次、形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选举形式(等额选举、差额选举)、被选举人姓名和选举意见(赞成、反对、弃权)等内容。

  第十八条 换届选举大会需设总监票人一人、监票人若干人、计票人若干人。总监票人、监票人的人选应当在候选单位(或人员)之外的单位(或人员)中选定。

  第十九条 商会换届选举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选举办法和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名单,并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总监票人负责组织清点确认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并向大会报告有选举权的应到人数和实到人数,确认会议召开有效。

  ()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候选人产生原则、条件、办法及候选名额、名单等。

  ()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并组织分发选票。总监票人向大会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

  ()选举人按照规定要求填写选票、进行投票。选举人可以对候选人填写赞成、反对、弃权意见,也可以另选他人,但所选实际人数不得超过规定的应选人数。

  ()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监票人进行验票、点票,计票人进行计票。

  ()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履行确认和签字手续,并提交大会主持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第二十条 市社管局可以派人参加市级行业商会的换届选举大会,并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章 换届选举结果的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行业商会应在换届选举结束后30日之内将所需登记备案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二条 登记备案材料包括:备案申请、会议纪要、商会负责人变更申请表、商会负责人备案表。其中,会议纪要须载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形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选举形式(差额选举)、实有会员数量、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发出票数、收回票数、有效票数;监票人、计票人名单;选举产生的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及其得票数。会议纪要应当由商会理事长(会长)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三分之二以上监事签名并加盖商会公章。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届中确需调整理事,可以由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调整,但调整人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总名额数量,且不得超过规定的总名额数量的三分之一。

  届中确需调整常务理事、负责人,参照调整理事的规定执行。其中调整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调整方案的报审和调整后的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实行轮值理事长(会长)的商会,可以按照商会章程规定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进行选举,一次性选出本届轮值的几位理事长(会长),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的,由理事会聘任,但应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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