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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与林州市政府签订招商合作协议
来源:深圳市河南商会 发布时间:2018-09-05 11:56:32

招商合作协议




甲 方:林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深圳市河南商会(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有效地推动林州市的招商引资工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项目招商合作事宜,达成本协议:

一、合作内容:

    1、甲方聘请乙方为其招商顾问单位,委托乙方从事项目招商的联络、考察、谈判等服务。

    2、乙方在单位网站的招商频道开辟甲方的专栏,宣传甲方的招商动态,所需资料素材由甲方及时提供。

    3、签订本协议时须缴纳年度顾问费3元人民币,乙方根据项目投资情况优先安排投资商到甲方考察。

    4、乙方提供投资商资料供甲方选择,甲方有意引进该项目的,须及时出具招商意见,发出考察邀请函。

    5、在邀请投资商到甲方考察、洽谈前,甲乙双方商量好接待办法。

6、建立合作关系后,乙方及时根据甲方情况完成招商合作建议书,供甲方招商决策。

二、顾问服务:

1、乙方每年协助甲方举办三次招商推介活动,包括订场地、酒店、邀请特定客商,费用由甲方自理。

2、根据甲方需求,乙方每年不定期织组商务察团前往甲方实地考察,考察团接待费用由甲方负责。

3、乙方在官方网站上专门甲方提供的项目开辟招商专栏,长期提供咨询服务。

三、代理费用:

1、甲方对乙方服务的项目落地进行奖励,投资金额1亿元人民币以内的项目,甲方按实际总投资额的4‰提成奖励给乙方;投资金额超过1亿元以上的项目,甲方按实际投资额3‰提成奖励给乙方。

2、乙方服务的项目投资资金到位的10日内,甲方应将该项目的奖励资金转到乙方指定的账户,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付滞纳金。

3、落地项目若为外资资金,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外币兑换人民币的结算金额为准。

四、其它事项:

    1、本协议书合作期内运作的项目,在合作期结束后,项目方注资或增资的,乙方仍享受代理费用。

2、无论是否适合引进的项目,甲方均应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将项目方资料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甲方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具有同等效力。

4、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也可申请当地仲裁委员会解决,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林州市人民政府 乙方(盖章):深圳市河南商会

负责人:                    负责人:             

   201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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