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岁寒情暖 | 深圳市河南商会携手安保感控向商会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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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河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深圳市河南商会,英文名称“Henan Chamber Of Commerce Shenzhen City”,简称HCCS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深投资的河南籍工商企业法人自发组织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引导会员发挥中原历史文化传统优势和资源优势,并将之与深圳改革开放优势、经济及信息发达优势有效融合,推动企业诚信建设及“两个文明”建设,维护会员企业正当合法权益。逐步建立与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流及展示平台,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推动豫深两地经济、技术、人才等领域合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贯彻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提高会员素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塑造企业形象。
(二)了解和掌握会员新需求、新问题,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并请求帮助解决或协助开展工作。
(三)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会员提供法律、政策、投资及人才信息、会员培训等服务。
(四)建立会员沟通交流平台,促进会员间的交流。
(五)积极为会员企业服务,规范会员企业的经营活动,引导会员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开拓市场,有序竞争。
(六)加强深圳和河南两地间的经济协作和交流,为两地企业家及各界人士开展工贸活动,牵线搭桥,促进两地的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与发展。
(七)承接政府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企业会员须为河南籍在深圳投资兴办、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团体会员是指自愿加入本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河南各地市商会。团体会员与本会不存在隶属关系,在活动中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认可本会章程。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规,无严重犯罪记录。
(三)河南籍人士兴办、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四)积极参加商会活动。
(五)按期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手册》。
(二)理事以下层级会员由商会秘书处考察初审,报会长审批通过;副会长以上层级会员由秘书处考察初审,报会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再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及会员单位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和有关会议,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及有关资料。
(三)享有获得本会服务及本会提供各类展示平台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在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向本会申请获得求助的权利。
(六)会员有自愿入会和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社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协助本会开展有关会务工作、提供相应便利,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利于调查研究、问题探讨、招商引资等有关方面的信息资料,及向两地政府提供的建议、文章等。
第十二条 会费缴纳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万元。
(二)执行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团体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
(四)理事及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千元,普通会员单位每届缴纳会费5千元。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连续两届缴纳会费的,可申请成为本会终身荣誉会员(不再续交会费);因违反本会章程,被除名的取消终身荣誉会员资格。荣誉会员无表决权。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和会员牌匾。会员如果逾期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以下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二)被会员检举或被本会发现从事严重非法活动,经查实其后果影响较大的。
(三)个人行为对本会名誉有造成重大损毁的。
(四)违反本会章程,情节特别严重的。
(五)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换届筹备工作委员会推荐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设会长1名,执行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若干名;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本会理事人数不多于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商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商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商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也可以由会长书面授权的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对理事会负责。公长办公会由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会长办公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做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通过。会长办公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要。会长办公人数超过30人以上的,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常委会成员由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委会是会长办公会的常设机构,在会长办公会闭会期间行使会长办公会权利,常委会不定期召开,须有过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其中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均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长和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商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监督维护本会形象,对非会员和被除名会员使用本会职务、徽标、头衔等情况采取维权行动。
(七)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出席,其决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成员通过方能生效。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会长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力、凝聚力、向心力。
(三)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为本会服务与谋事的热情与积极性。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对商会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的提名。
(五)对商会收支凭证及财务报表审签。
第三十三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经会长书面授权,代表会长行使会长权力。
(二)经会长同意,主持召开理事会、办长办公会、常务委员会。
(三)经会长书面授权,代表商会签署对外公告文件。
(四)对商会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的提名。
(五)检查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根据发展需要,本会在深圳市各行政区设置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该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本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可以由本会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担任,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由会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职权:
(一)协调所属区域和本机构的事务。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
(三)帮助、促进本区域会员单位的发展。
(四)经会长书面授权代表本会签署协议、参加商务交流等活动。
(五)制定工作计划,负责向本会汇报工作。
(六)主动对接当地政府,做好职能转换工作。
(七)宣传本会,发展会员。
第三十七条 党的建设:
(一)本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二)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三)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深圳市河南商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深圳市河南商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四)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五)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六)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七)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八)本会每年会费总收入的0.5%下拔至商会党组织,做为党组织活动经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每年两次向理事会公布财务报表。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商会所有会员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相关规定,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3月6日第二届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